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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:非常時期要用非常方法?總統可以超越法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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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9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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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:非常時期要用非常方法?總統可以超越法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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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9 年 9 月 21 日,在凌晨 1 點 47 分 15.9 秒發生芮氏規模為 7.3 的大地震。

這張被稱作「921大地震」的災難,造成兩千多人罹難,一萬多人受傷,五萬多房子全倒,五萬多房子半倒,是台灣戰後傷亡最嚴重的自然災害。

在當時,台灣像是陷入一個煉獄一般。

而在這樣的災害後,究竟政府該怎麼面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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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一個超越法律的武器?

22 年前的今天,在 921 大地震後 4 天,時任總統李登輝發布了「緊急命令」。

究竟何謂「緊急命令」?

根據憲法規定,總統是可以在國家或是人民遭遇緊急危難,或是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,是可以在行政院會議後發布「緊急命令」,並且可以做「必要之處置」。

什麼是「必要之處置」?

就是基本上為了應付危難的事,都可以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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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當時的緊急命令內容

當時總統發布 12 點的緊急命令,其中最後一點就是讓這張緊急命令時間到「 89 年 3 月 24 日止」。

原因就在於這樣的緊急命令的權力非常之大,所以時間限制為半年。

我們就來看其中三點的內容。

例如其中一點:「各級政府機關為災後安置需要,得借用公有非公用財產,其借用期間由借用機關與管理機關議定,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財產管理規則關於借用期間之限制。」

再看一點:「政府為安置受災戶,興建臨時住宅並進行災區重建,得簡化行政程序,不受都市計畫法、區域計畫法、環境影響評估法、水土保持法、建築法、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。」

最後一點:「中央政府為迅速執行救災、安置及重建工作,得徵用水權,並得向民間徵用空地、空屋、救災器具及車、船、航空器,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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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有沒有發現什麼共同特徵?

緊急命令的重要性在於面對國家發生的重大危難,並且既有正常的法律已經無法或是來不及應付時,才有出動的必要性。

因此仔細看剛剛的三點緊急命令,共同特徵在於讓政府在那半年的救災作爲,盡量的「不受法律限制」!

原有的法律沒有不好,但是如果在這種大災難狀況下,我們需要更快的救援模式,所以用這樣的緊急命令暫時來取代法律。

學理一點來說,這樣的模式要發動,需要承認國家進入到「例外狀態」,我們才能用例外的手段來面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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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危險性?

知名的港片《寒戰2》中有一段是這樣的。

擔任警察的人回應:

「非常時期,用非常方法。」

但立法局的議員卻回答:

「就是因為你可以自己決定什麼是非常時期,所以就算是非常時期,你也不可以用非常方法!」

這或許可以讓我們反思,如果國家進入到可以使用「非常手段」,那離國家真正擴權之差一線之隔。

白話一點來說,「緊急命令」和「戒嚴」其實也差一線之隔。

這也是為什麼緊急命令發布後,還是要立法院來追認,如果立法院不同意就會立即失效。

在經歷大地震後,尚在疫情的今天,值得我們省思國家如何運用權力來面對災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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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法律白話文運動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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